近期本市工商部门接消费者反映,本市部分媒体发布的商业促销广告中含有“活动说明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说明权”等用语,根据《上海市格式合同条款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说明权等主要权利的内容,因此,经营者在广告中宣称“活动说明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说明权“等内容,擅自扩大了自身权利,而对消费者行使合同说明权进行了限制,属于违禁内容,同时也属于无效条款。对此,上海市工商局作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活动说明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说明权”及类似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说明权的用语。
各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商业促销广告内容的审查,及时纠正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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