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经纪机构利用广告对房源信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查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擅自变更企业登记事项的行为,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出租、转借、转让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开展经纪活动的行为,按照《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行查处。
四、执业经纪人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经纪活动的行为,按照《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进行查处。
五、执业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以非法手段促成交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按照《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进行查处。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执业经纪人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的行为,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进行查处。